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正在处于接受审议的状态,此次修改涵盖了船舶疫情防控方面,还涉及超大型货轮引航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都是和大众生活紧密关联的实际问题,是值得每一个人去予以关注的。
疫情暴露海上防疫短板
身处海上运输行业的从业者,需长期于封闭环境里开展工作,一旦出现疫情传播的情况,其处置的难度相较于陆地而言,要远远超出许多。陈国民委员明确指出,船舶所具备的空间是有限的,其医疗条件也存在欠缺之处,船员在面对疫情之时,自身的防护能力显著表现为不足。
草案二审稿,针对此问题,予以专门完善,打算建立应对重大卫生防疫事件的机制,这表明未来船舶会拥有更规范的防疫流程,船员健康会获得更好保障。
船员心理健康不容忽视
疫情对其产生了影响,众多船员遭遇超期服役的艰难境地,没办法按照规定时间轮换下船。陈国民委员留意到,如此特别的情况致使船员精神压力大幅增加,心理健康方面具有风险上升的问题。
拟建立精神疏导机制的修订草案,要为长期在海上漂泊的从业者送去心理支持,如此具有人性化的条款,要是通过了,便能助力船员更妥善地应对因特殊工作环境所引发的心理挑战呢。
海陆联动应对突发疫情
要是船舶出现了疫情,仅仅依靠船上的资源,那样是很难进行有效的处置的。陈竺副委员长着重表示,必须要构建一种陆海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联动协作的机制出。
这个机制会把海上跟陆地的防疫屏障打通,保证在疫情出现时能够迅速获取陆地医疗资源给予的支持,船长跟船员、船舶和岸上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将会愈发顺利高效。
超大型货轮引航需强制
苏伊士运河发生的“长赐号”搁浅这一事件,给全球拉响了警钟,李锐委员提出,超大型货轮具有体积庞大的特点,还具有吨位很重的特性,并且吃水很深,安全隐患十分突出,吴立新委员也提出了相同观点。
草案打算在强制引航范围里增添“超大型货轮”,使其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超大型油轮处于并列状态,这样的修改能够切实有效地减少超大型货轮的事故风险。
法律衔接国际国内标准
牵涉到众多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律的海上交通安全,李锐委员表明,在修订进程当中要做好相关国际公约的引用转化工作,防止和国际规则出现脱节。
与此同时,还得留意跟国内涉及海洋方面法律二者之间有效地衔接起来,以此来保证海上交通法律规范能够做到全面、系统以及明确无误。而这么做会给海上运输以及海洋资源开发给予更为清晰的法律方面的指引。
安全保障促进海运发展
我国属于海运大国,海上交通安全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海洋经济发展紧密关联。草案二审稿在事前制度规范方面,进行了大幅修改,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进行了大幅修改,在应急处置等方面,也进行了大幅修改。
对这些进行的修改,予以了细化,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这会更好地去适应我国海运事业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海上交通管理新形势新要求,进而为海上运输安全提供更有力保障。
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和你我有着紧密的关联,你觉得船员心理健康保障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想法,点个赞,让更多人关注海上从业者权益保障。


